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工作部署。
税收违法联合惩戒将加码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王学东表示,《意见》的出台在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意见》精神,从三方面入手不断丰富完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促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
一是落实《意见》关于加强对失信行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的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税务部门将与房产、旅游、商务等部门取得联系,增加对以上三个方面的联合惩戒措施,扩展惩戒内容,让当事人更加感到失信所带来的不便。
二是落实《意见》关于加强对失信行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的规定。积极主动与行业协会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协调沟通,尽快争取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外汇管理部门等部门加入联合惩戒单位,扩大联合惩戒行业范围。
三是以信息化为依托,完善信用平台建设。对内,要做好黑名单公布信息系统优化升级,不断满足黑名单公布工作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公布平台建设,实现省级统一公布模式,让查阅者更方便、更快捷地查找案件信息;要实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系统与门户网站、税收征管系统的对接,提高内部数据采集、分析、处理能力,实现数据提取、审批、公布、一体化进程。对外,要加快与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实现远程访问和网络对接,及时推送、获取相关数据,提高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工作的信息化程度。
这些人将被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对象为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6类税收违法案件将公布
税务机关公布的案件主要是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普通发票等6类税收违法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税款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票面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虚开普通发票案件;抗税案件由于情节恶劣,因此,不受金额限制。
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的案件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标准以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联合惩戒措施主要有18项
不可不知的18项联合惩戒措施
1.被税务机关列为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受到更为严格税务管理限制。
2.被公安部门阻止出境。
3.被工商部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4.被金融机构限制融资。
5.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6.被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7.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8.被质监部门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9.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被海关部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1.被证券管理监督部门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被保险监管部门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3.被交通运输部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4.被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被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6.被发展改革部门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7.被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18.被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最新联合惩戒成果公布
截至2016年7月底,联合惩戒制度成效显著。
在限制出境方面,公安部门已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信息483人次,实际阻止出境56人次,涉及北京、河北、辽宁、浙江、广东、福建、海南、四川、重庆、深圳等地区。
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方面,297名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被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
在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方面,667户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融资授信被限。其中宁波6家银行削减23户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授信额度约8000万元;深圳市2户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被当地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提前收回了5300万元贷款;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及时结清了与厦门某有限公司的7笔融资性保函业务,金额达1.39亿元,并停止对其的授信业务。
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529户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被限,山东、河北、湖南、江西6家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房地产企业在实际申请政府土地供应时,未被获批。
在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面,327户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被质检部门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
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方面,623户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中受限,其中52户企业3年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方面,492户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被海关部门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在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方面,311户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限制。
在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方面,191户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受到保险监管部门限制。
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方面,434户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被交通运输部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方面,692户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被财政部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吉林“4·0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及的105户享受财政返还企业,被财政部门停止了政府性资金支持;厦门1户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被财政部门将其已获得的短期信保融资贴息补助13.95万元收回。
在限制企业债券发行方面,268户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被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在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方面,301户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被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