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轶事
清末的束鹿农会
藕德斋主 辛集论坛 点击: 次 2018-09-07 22:18:34
1907年底,经清廷谕允、农工商部刊刻颁行的《奏定农会简明章程》二十三条,对农会组织的设置规模、会董制度、议事原则等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直隶省束鹿县第六乡农务分所共有会董5人,其中监生2人,贡生2人,职衔1人 ......
1907年底,经清廷谕允、农工商部刊刻颁行的《奏定农会简明章程》二十三条,对农会组织的设置规模、会董制度、议事原则等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直隶省束鹿县第六乡农务分所共有会董5人,其中监生2人,贡生2人,职衔1人。无一普通农民。《奏定农会简明章程》第六条关于“总协理、董事均以一年为任满之期,先期三月,再行公举,仍以得占多数为主举定,禀部察夺”之规定。《束鹿县第六乡农务分所规则》中的第六条“选举及任期”均有如此内容的明文规定。《束鹿县第六乡农务分所规则》中,第九条“调查”规定:“本乡土宜物产以及分会委任调查事件,须切实调查,报由分会另存案转报”。在第十条“报告”和第十一条“防灾”中也分别规定:“本乡春稔秋收情形及米谷粮食市价,随时分别报告,以资存查”;“遇有水旱偏灾,应于事前一面通知分会,一面会商地方官统筹办法。”束鹿县第六乡农务分所,坚持“每当秋麦两季,凡本乡村庄互相守望,并由分所酌雇临时防青役数名,昼夜梭巡,以资保护,而防盗窃”。遇到“农村被势豪侵夺,致有冤抑,遵照奉定章程第十九条,一面照会分会,一面由董事向地方官厅、衙门代为秉公申诉”。防青役,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生产队时叫“看青的”。资料虽然残缺不全,也可略窥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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